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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20-03-23
执行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7民初5118号
立案时间 2018-10-09 案号 (2018)晋1030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伟借款本金三百万及利息(利息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乔丽万、田旭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乔丽万、田旭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