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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年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为:上诉人大宁县李家垛村磊鑫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李锦峰74119元。二、维持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第三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性别
企业名称 大宁县李家垛磊鑫石材厂
案号 (2015)大执字第00037号
未履行部分
地域名称 大宁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民终字第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7795801325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件类型
发布时间 2020-03-23
法人身份证号码
立案时间 2015-06-11
已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