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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年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宁县越奥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101万元,并支付投资款损失262600元。 二、被告李波及被告冯永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性别
企业名称 大宁县越奥牧业有限公司
案号 (2017)晋0106执恢52号
未履行部分
地域名称 迎泽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迎民初字第1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794234844P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件类型
发布时间 2020-03-23
法人身份证号码
立案时间 2017-09-19
已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