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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年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伟借款本金三百万及利息(利息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乔丽万、田旭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乔丽万、田旭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性别
企业名称 大宁县中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2018)晋1030执恢14号
未履行部分
地域名称 大宁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7民初5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575954542D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件类型
发布时间 2020-03-23
法人身份证号码
立案时间 2018-10-09
已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