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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年龄 3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宁县飞龙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被告张成荣欠原告马于峰81500元,于2019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83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97.5元,由二被告负担;四、原告马于峰与被告大宁县飞龙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张成荣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性别
企业名称 大宁县飞龙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案号 (2020)晋1030执18号
未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地域名称 大宁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30民初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宁县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141030395182047U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
发布时间 2020-08-10
法人身份证号码 360************883
立案时间 2020-01-15
已履行部分 已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