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霞
男
证件号码:14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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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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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类别 | 登记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09-15 |
有效期自 | 2022-09-15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内容 |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许可机关 | 大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审批承办卡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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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审批事项承办卡 |
许可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类别 | 核准 |
许可编号 | 141030600038810 |
许可决定日期 | 1900-01-20 |
有效期自 | 1900-01-20 |
有效期至 | 1900-01-20 |
许可内容 | 住宿和餐饮业 |
许可机关 | 大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宁县市监消市罚字〔202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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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5 00:00 |
处罚内容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5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宁县壹叁柒大虾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违法事实 |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1页共4页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查检查照片3份、询问笔录1份、询问照片1份、印刷品海报复印件2份,朋友圈截图复印件2份,微信支付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该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大宁县壹叁柒大虾店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宁市监消市告字〔2021〕013号)已于2021年8月19日由专人送达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并由王海霞签收。当事人利用店堂告示以及大宁县百事通总站爆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当事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不理解“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意思,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知道违法行为后,主动撤掉店内印刷品海报,尽量消除其影响后果。 |
处罚依据 |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等方面综合裁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933346932884R |
数据来源 |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933346932884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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