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莉
男
证件号码:141************064
风险提示: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类别 | 登记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01-31 |
有效期自 | 2023-01-31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内容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钟表销售;鞋帽零售;鲜蛋零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新鲜蔬菜零售;茶具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机关 | 大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类别 | 登记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01-31 |
有效期自 | 2023-01-31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内容 |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针纺织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机关 | 大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没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 |
许可类别 | 登记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05-06 |
有效期自 | 2022-05-06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内容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钟表销售;鞋帽零售;鲜蛋零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新鲜蔬菜零售;茶具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机关 | 大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宁县市监消市罚字〔2021〕012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5 00:00 |
处罚内容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5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宁县百家乐仓储超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在临汾市平阳北街德美印业印制“周年店庆”的印刷品彩页(活动时间:4月28日-5月8日),联系人:崔龙飞,电话:17703571178。当事人共印制此批印刷品彩页3000份,费用550元,由临汾-大宁的客车捎回。当事人雇佣2人将该印刷品彩页散发了2000份左右,费用300元。当事人共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做过2次宣传,分别是3月30日-4月10日主题为“清明踏青”,5月10日-30日主题为“周年店庆”。当事人称平常日营业额7000元左右,散发彩页后也是7000元左右,通过散发印刷品彩页未给店内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933346932884R |
数据来源 |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933346932884R |
没有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