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廷
男
证件号码:14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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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宁市监三多罚字〔2021〕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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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00:00 |
处罚内容 | 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 |
罚款金额(万元) | 0.23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过期食品案 |
违法事实 | 大宁县希廷蔬菜调料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项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10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违法行为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
处罚机关 |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933346932884R |
数据来源 |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40933346932884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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