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临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4号),我单位特对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已知悉临汾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
二、我单位已详细阅读过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知悉其中内容,并承诺对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我单位委托 单位编制的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
六、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规范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九、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承诺的项目建设,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接受公众监督。
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我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投权代表)愿按照山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我单位特声明,自愿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本事项,自愿签订承诺书,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具体相关承诺内容;对所提交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