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承诺书
编号:20 年第 号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气象法律法规及雷电防护的要求,防雷装置设计事项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下列现行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防雷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的情况:
(1)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4)GB50650-2011《石油化工防雷装置设计规范》
(5)GB/T 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6)GB50156-2012(2014修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7)QX/T 110-200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8)QXT 160-20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9)QX/T 106-2009《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
(10)QXT 105-2009《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规范》
2.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4)《山西省气象条例》
(5)《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8)《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9)《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10)《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11)《中国气象局等11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
3.开工前及时与气象部门联系,由气象部门对提供的相关防雷设计文件进行审验备案。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改变防雷设计的,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本单位自身承担;
2.自觉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对于防雷设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发的雷灾事故由本单位自身承担。
承 诺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