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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新弘乐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卫消罚〔2023〕第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宁县新弘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MA7YMD1C04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郝鸿雁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大宁新弘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内销售的(神夫羚骨痛膏、神夫羚脚气净新型喷剂、神夫羚肤康奇草抑菌乳膏、康莱实业手足脱皮抑菌膏)消字号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有说明使用方法违规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如:“每日3-4次”、“每日早晚各一次”的使用说明,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0.0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3 处罚有效期 2023-11-13
公示截止期 2024-11-13 处罚机关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629608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629608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500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