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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松瑞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应急案〔202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松原市松瑞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702550473865N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崔钰彩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1、井口工(毛海平)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2、配电室内存放其他杂物。
违法事实 1、井口工(毛海平)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2、配电室内存放其他杂物。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15 处罚有效期 2023-05-15
公示截止期 2024-02-15 处罚机关 大宁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743507291W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743507291W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处罚内容 2023年2月15日,大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批准,根据《现场检查方案》在对松原市松瑞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井口工(毛海平)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