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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膳鼎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宁市监消市罚字〔2020〕0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宁县膳鼎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MA0GRNAK9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旗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的汾酒系列商品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汾酒。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6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分别于2019年、2020年在临汾冷库附近进其他货时,从临汾359车站北食品冷库大门西侧(姓名、联系方式信息不详),分多次购进以下汾酒系列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2773元。其中:①42°玻汾5箱(60瓶),进价:465元/箱,零售价:40元/瓶,未售出,违法经营额计2325元;②53°玻汾5箱(60瓶),进价:470元/箱,零售价:45元/瓶,已售3瓶,违法经营额计2367.5元;③45°老白汾(防伪)8箱(48盒),进价:650元/箱,零售价:130元/盒,已售5盒,违法经营额计5308.3元;④42°封坛老白汾4箱(24盒),进价:840元/箱,零售价:158元/瓶,已售3盒,违法经营额计3414元;⑤42°金奖汾酒5箱(30盒),进价:1850元/箱,零售价:330元/盒,已售5盒,违法经营额共计9358.3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之规定,经计算得出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已将酒款付给供货方,案发后失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进货票据、合同等文字材料,当事人销售的汾酒系列商品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汾酒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罚款金额(万元) 0.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处罚有效期 2020-12-15
公示截止期 2021-11-03 处罚机关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涉案汾酒系列商品206瓶(盒);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