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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晋红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宁县市监消市罚字〔2021〕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晋红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142************214 违法行为类型 大宁县远景散装白酒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商品案
违法事实 崔晋红于2015年12第1页共4页月21日登记取得大宁县远景散装白酒经销店营业执照,崔晋红是崔永红弟弟,后来崔晋红不干了由弟弟崔永红经营,经营期间没有更换营业执照,崔永红为大宁县远景散装白酒经销店实际经营者。2021年6月初崔永红在临汾夜市旁边门市购进(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商品的供货人),53°玻汾3箱(36瓶),进价:420元/箱,已付款,零售价:45元/瓶,违法经营额计1620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之规定,经计算得出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已将酒款付给供货方,但不能提供给付涉案商品货款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进货票据、合同等文字材料,当事人销售的汾酒商品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汾酒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罚款金额(万元) 0.324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处罚有效期 2021-09-25
公示截止期 2022-08-27 处罚机关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涉案汾酒系列商品36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