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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莉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宁县市监消市罚字〔2021〕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莉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141************064 违法行为类型 大宁县百家乐仓储超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在临汾市平阳北街德美印业印制“周年店庆”的印刷品彩页(活动时间:4月28日-5月8日),联系人:崔龙飞,电话:17703571178。当事人共印制此批印刷品彩页3000份,费用550元,由临汾-大宁的客车捎回。当事人雇佣2人将该印刷品彩页散发了2000份左右,费用300元。当事人共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做过2次宣传,分别是3月30日-4月10日主题为“清明踏青”,5月10日-30日主题为“周年店庆”。当事人称平常日营业额7000元左右,散发彩页后也是7000元左右,通过散发印刷品彩页未给店内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 罚款金额(万元) 0.105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5 处罚有效期 2021-09-23
公示截止期 2022-08-25 处罚机关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