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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凌云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宁市监标询字〔2020〕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宁县凌云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317061987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凌云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从供货方鑫海五交化(二部)购进聚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2盘,共200米,生产厂家是上海宏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ZC-BV1×4mm2450/750V,进货价格为每盘275元,购进数量为2盘,共计货款:550元。供货方负责送货上门,送货人为梁作林,联系电话:13734279119。收到货物后,当事人用现金支付货款,直接支付给送货人梁某,送货人梁某只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张鑫海五交化(二部)开具的销售单。购进这批电线电缆时,供货方没有为当事人提供该批次电线电缆生产厂家的相关证照材料,也没有提供该批次电线电缆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该批电线电缆截止抽检时库存还是2盘,200米,一直没有销售。抽检用了5米,备样95米,剩余电线电缆100米。该批电线电缆的售价为每盘285元,货值金额为5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85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处罚有效期 2021-06-15
公示截止期 2022-05-10 处罚机关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留存样品及不合格电线电缆195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