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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福康液化气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宁市监标询字〔2020〕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宁县福康液化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0770111882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梁永辉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咸阳渭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购进液化气,供货商负责送货上门,送货人苗延雄,送货车辆:陕J5654,购进数量:24.3吨,规格:TXSXWH001-052。当事人购进这批液化气时,供货方没有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只提供给当事人一张标有液化气生产厂家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收货单位为咸阳渭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的称量计量单,供货方没有开具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结算由该站工作人员曹旭波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直接与送货人苗延雄进行结算,支付给苗延雄个人,没有转入供货方咸阳渭源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也未出具任何收款票据。截止接到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时,当事人已把该批次液化气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分别批先后批发给张建峰和李新宁两人的经销店,其中批发给张建峰经销店15.383吨,批发给李新宁的经销店8.659吨,共计销售24.042吨(该批次不合格液化气购进数量:24.3吨,因液化气具有挥发性及销售过程中损耗,所以实际销售数量:24.042吨)。这批液化气的购进价格为每吨4300元,实际支付货款:103200元,批发价为每吨4800元,共计销售金额:115401.6元,销售利润每吨500元,销售利润总额为12021元。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液化气标称生产厂家是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该公司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关于液化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异议情况说明:“经该公司自查确认大宁县福康液化气站不属于该公司直供客户,该公司会为每位直供客户开具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公司所生产的液化气产品其(C3+C4)烃类组分均不低于95%,低于此指标为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外卖”。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罚款金额(万元) 6.97218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3 处罚有效期 2021-02-10
公示截止期 2021-12-03 处罚机关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宁县福康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液化气24.042吨,批发价为每吨4800元,共计销售金额:115401.6元,达到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