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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宇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宁市监昕水罚字〔2021〕0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振宇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142************912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过期食品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大宁县天天蔬菜水果店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美式烤肠3根(净含量340g/根,生产日期:2020年5月28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31天;香菇鸡小腿13根(净含量92g/根,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53天;香辣牛肉柳1根(生产日期:2020年6月12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47天;大香肠3根(生产日期:2020年8月5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59天;老黑酱3瓶(生产日期:2019年9月19日,保质期:1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0天。 罚款金额(万元) 0.23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1 处罚有效期 2021-02-05
公示截止期 2022-01-21 处罚机关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数据来源单位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33346932884R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违法行为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处罚内容 没收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
备注